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湖南省省直机关书画家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湖南省直机关书画家、书画教育工作者和书画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努力推动文艺事业繁荣兴盛,增强人民文化自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弘扬中国书画先进文化,服务两个文明建设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社团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接受湖南省直机关工委的政治领导,在省文联行业党委领导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支部,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发展。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长沙市韶山路1号湖南省委湖南省直机关工委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掘、研究、整理书画史料,编辑各类书画、刊物。
(二)开展书画创作,努力提高书画艺术水平;开展比赛、展览、评奖及有关书画艺术服务活动,开展书画学术交流,发展与各书画艺术团体的友好关系。 (三)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书画、诗词、楹联培训班,提高会员的整体艺术水平。
(四)办好《湖南书画》、《湖南篆刻》刊物,推动、繁荣湖南书画研究与创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接收个人和团体作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
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展览活
动一次以上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并有两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
(二)省书协、省美协、中国书协、中国美协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自动转为本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
的主席团办公会议批准,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 三)获得本会服务包括获取信息、资料和在本
会刊物上发表合格作品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每年40元,一届五年一次缴纳的规定交纳会费,70岁以上艺术家入会,减免应交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本会宗旨,有损本会名誉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主席团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协会成立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主席团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议事,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现职国家公务员一般不能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团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获得审批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能超过三届。
第二十七条为工作方便,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但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
(一)本会会员专费;
(二)设立发展基金接受补会各界人士(包括会员)、企事业单位捐赠、资助;
(三)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分别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负责协会财务的具体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直机关工委、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以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湖南省直机关书画家协会2020年11月2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